可受保护的作品
根据日本《着作权法》,“作品”是指属于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领域的创造性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作品的形式主要包括:
●小说、剧本、文章、讲稿和其他文字作品,但关于当前事件的新闻报道和除了事实之外没有其他内容的杂项新闻报道不包括在内;
●音乐作品;
●舞蹈和哑剧作品;
●绘画、木版画、雕塑和其他美术作品;
●建筑作品;
●地图和其他学术性质的绘图,如计划、图表和模型等;
●电影作品;
●摄影作品;
●计算机编程作品,但对此类作品的保护并不延伸到用于创作该作品的编程语言、编码惯例或算法;
●衍生作品,但对衍生作品的保护不影响原作作者的权利;
●汇编作品——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而构成智力创造的汇编(构成数据库的汇编除外),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不影响构成该汇编一部分的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数据库作品——由于对其中所含信息的选择或系统构建而构成创作的数据库,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不影响构成该数据库一部分的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作品,才可在日本受到着作权保护:
●属于日本国民——包括根据日本法律或法规成立的公司或在日本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公司(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作品;
●首次出版在日本进行的作品,包括在国外首次出版并在首次出版之日起30天内在日本出版的作品;
●根据国际条约,日本有义务保护的前两项以外的作品。
着作权权利
日本着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包括:
●“向公众传播”,是指对无线通信或有线电信进行传播,目的是使公众能够直接接收它们。但是,如果电信设备的一个部分与其他部分安装在同一地点,则不包括使用此类设备的传输,除非这构成了对计算机编程作品的传输;或者,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处于同一场所,不包括其所使用的电信设备的两端都安装在一个人占用的区域内的传输。
着作权保护期
一般情况下,着作权的保护期始于作品创作时,存续到作者去世后满70年截止;对于合作作品,存续到最后一名合作作者去世后70年。
匿名或假名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公开后的70年;但是,如果在匿名或假名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发现该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70年,则视为保护期在该作者去世70年后已经截止。
以法人及其他团体署名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的着作权,存续到作品公开后满70年;如果作品一直未公开,则为创作完成后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