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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2/09/20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商贸发〔2011〕22号
        【发布日期】2011-01-26
        【实施日期】201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商务部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以来,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下,振兴老字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保护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及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保护与促进中华老字号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华老字号承载着独特技艺、精深服务理念和商业文化精髓,是我国弥足珍贵的自主品牌。在满足消费需求、丰富人民生活、展现民族文化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做好新时期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进新时期商业诚信体系建设。老字号历久不衰,关键在于其始终秉持诚信为本、公道守规、货真价实、服务优质的商业道德,以及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继承和发扬老字号优秀商业文化,对于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促进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是有利于扩大国内消费。中华老字号分布于众多行业,其产品、服务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特别是在民族传统节日,老字号产品更是备受青睐。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对于繁荣商品市场、满足居民需求、扩大国内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有利于引领商贸行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中华老字号历经市场考验而生生不息,根本在于其应时而变,顺应市场变化的精深管理艺术和竞争实力。大力弘扬中华老字号优秀管理经验,使其在广大商贸企业中发挥引导示范作用,有利于带动提升全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是有利于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品牌。中华老字号是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优秀民族品牌,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的消费群体和卓着的品牌影响。保护与促进中华老字号发展,是实施国家品牌战略、促进优秀自主品牌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
          保护与促进中华老字号发展,既是商务工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商务主管部门责无旁贷的历史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将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二)明确工作目标。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政策扶持与企业自身发展相结合,行业促进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建立健全保护与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支持体系,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老字号发展的良好氛围。培育一批社会影响广、发展潜力大的知名老字号,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着名自主品牌;改造一批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知度的老字号,不断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恢复发展一批具有优秀文化传统但目前经营困难的老字号,使之重获新生、逐步振兴。通过保护与促进,使中华老字号企业不断适应和满足广大居民对老字号产品和服务需求,充分发挥老字号对行业发展的榜样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有效推动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促进老字号在创新发展中创造更多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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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大力度,保护老字号特色

          (一)明确保护与促进的对象。2006年,商务部认定公布了第一批中华老字号。2010年,保护和促进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专家)委员会按照《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要求,经过企业自愿申报、地方初审推荐、专家审核确定、面向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二批中华老字号名录(详见附件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中华老字号为重点对象,结合地方老字号发展实际,通过支持引导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相关保护与促进工作。
          (二)加强中华老字号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商标的保护,鼓励和支持中华老字号在国内外进行保护性商标注册,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中华老字号商标权益的行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境内被侵犯知识产权或者遭遇不正当竞争时,要指导其向有关部门或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举报或投诉,同时,商务部将利用知识产权援助机制项目,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境外维权活动提供支持。各地要积极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增强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老字号的文化遗产保护。要认真组织老字号企业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文物普查工作,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技艺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将老字号传统建筑、老字号集中的商业街区纳入文物保护体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做好老字号传统技艺、历史建筑、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鼓励老字号传人开展传习活动。
          (四)加强老字号网点保护。在城市规划、建设、改造中充分考虑对老字号原址原貌的保护,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在老字号门店较集中的地区,要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鼓励老字号企业集聚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和修缮老字号特色商业街,弘扬优秀商业文化,为老字号企业保护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推动企业创新,做大做强

          (一)推进机制创新。积极支持老字号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鼓励与规范各类资本参与老字号企业改组改制,特别是对困难较大的老字号企业实施战略重组,组建和发展老字号企业集团,提高老字号企业市场竞争力。在经营主体、主营业务保持延续的条件下,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上市,发挥老字号企业品牌和技术优势,盘活老字号资产。
          (二)弘扬独特技艺。对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老字号传统产品、技艺、品牌和产品配方,要加大支持力度,使之传续光大。鼓励老字号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在传承传统产品、技艺特色的基础上实现产品和服务创新,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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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做精自主品牌。鼓励中华老字号企业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拓展市场潜力,扩大品牌影响。支持企业创新自主品牌,在做精做强的过程中发展和延伸产业链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增强品牌竞争力。
          (四)大力开拓市场。要积极支持中华老字号通过技术改造、工艺创新和加强营销,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利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对举办各类老字号展会,以及老字号企业参加国内和境外展会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作用,为老字号企业到国外招商引资和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便利。各地要根据老字号企业实际需求,有重点地组织老字号企业及产品展示交流平台,为老字号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体系

          (一)建立企业变更备案制度。各地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人、企业实际控制权、企业灭失,以及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商务部备案,并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重要证件复印件。认真执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拟并购境内中华老字号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二)加强标识牌匾管理。中华老字号标识已取得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标识备案,其相关权利属商务部所有。中华老字号标识或与该标识相近的文字或图形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企业宣传材料中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用于产品包装或广告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要求,加强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中华老字号牌匾悬挂地点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一致,连锁企业仅限挂在企业总部。
          (三)实行动态监管。对于违规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擅自扩大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范围,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经警告后仍不予改正的,商务部将撤销其“中华老字号”资格(具体程序见附件2)。
          (四)启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及时掌握中华老字号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决定启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http://zhlzh.zhzmsy.com,使用说明见附件3),并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作为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公共服务平台。
          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当地中华老字号企业每年3月31日前通过该系统上报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并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该系统向商务部报送上年度当地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报告。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整理老字号优秀遗产。运用多种方式,对老字号发展史料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整理,建立健全老字号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经征得老字号企业同意,将整理后的材料结集出版,但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加强对老字号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老字号优秀技艺和品牌文化系列宣传,不断提高老字号的社会认知度,营造有利于老字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开展老字号交流。充分发挥保护和促进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专家)委员会和老字号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老字号理论研究、政策咨询和信息交流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平台和方式,交流先进经验,引导老字号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合作与竞争中形成更大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要加强地区间以及内地与台港澳地区老字号企业的交流,促进合作,共同发展。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完善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成立老字号协会,使之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纽带和开展工作的重要支撑;要鼓励相关协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参与老字号工作,共同为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附件:1.第二批保护与促进的中华老字号名录
             2.中华老字号资格撤销程序
             3.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要求
             4.第一批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变更情况